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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7 浏览次数:2495 发布者: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按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比上年增加40元。各地在参保登记和缴费过程中,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保障政策的解读,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

三、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贵池区、东至县要落实《池州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长江禁捕退捕办〔2020〕14号)规定,做好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工作。

四、统筹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立足于三重保障制度,统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规定,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巩固和提高困难群众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

五、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池医保〔2019〕15号)要求,继续做好按病种付费工作,提高按病种付费执行率。综合发挥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的作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

六、落实国家和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政策,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和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按照《池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池医保发〔2021〕8号)要求,尽快兑现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政策,及时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七、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解决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跨制度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八、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任务。城乡居民医保按年集中参保缴费,今年9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各地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延长至2022年2月底。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全省启用统一的居民医保征缴新系统,各县、区要按照市医保局的统一要求,做好新的筹资系统部署、具备条件后再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征缴公告。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各地代征代收医保费的机构皆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各县、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结合居民医保征缴新系统的启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机制,谋划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确保完成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任务。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7日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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