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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3994 发布者:

市政府出台《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之间的差异正逐步缩小,而我市各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差异化明显,按照城、乡户籍分割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新农合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政策体系,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持续稳健运行,我市出台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将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框架及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障待遇、有关要求和附件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深改委有关会议精神等,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

(二)统一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1﹒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合规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5%。参保城乡居民每人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为85元,家庭成员间可统筹使用;普通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报销年度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为60%。单病种年度报销限额为30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增加500元,年度报销总额上限为4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大额普通门诊合规医药费用报销年度起付线为1000元,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45%,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2.住院待遇。医院分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和省外医院等5个类别,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45%、省外40%。

3﹒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1.2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5—10万元、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费用段,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5%和80%;省内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

(三)细化了工作要求。《实施方案》规定政策整合后,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市统一标准过渡;在附件中明确了慢性病病种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在省定常见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11个各地已执行但不在省定范围的慢性病病种,确保政策衔接的稳定性。

(四)明确了经办业务划转时间。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8〕53号)要求,整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从7月1日起原市本级经办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整体移交贵池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方案》的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的政策适用范围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实施方案》的执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http://ylbzj.chizhou.gov.cn/News/show/227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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