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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市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0 浏览次数:3903 发布者:

池医保发〔2020〕1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与期限

2020年2月起,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二、延期补缴与缓缴

1、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经办服务与待遇保障

1、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地要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2、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按规定办理抵退。

四、基金监测和风险管控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分级管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但市本级和各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差别较大,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对各地保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影响程度不同。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地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对已上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在各地已上解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额度内申请市级风险调剂金,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由各地自行解决。

五、保障措施

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池医保发〔2020〕11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doc

本文转载自:http://ylbzj.chizhou.gov.cn/News/show/41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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