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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2-03 浏览次数:4312 发布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皖办发[2014]45号),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省、全面建成法治政府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依法得到有力维护,法治宣传教育卓有成效。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法律制度建设与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等客观实际不相适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任重道远等等。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积极推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卫生计生地方立法,发挥法治对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改革需要,推动卫生计生体制创新。

3.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卫生计生事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全面履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行政机关。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举措

(一)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宪法中有关卫生计生事业的各项职责。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将宪法列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都要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和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二)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完善卫生计生法规规章配套体系。

1.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地方性立法项目遴选机制,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健全地方性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强化法制机构对立法的统一组织协调。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推动公共场所控烟、爱国卫生运动、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中医药、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医疗技术操作、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地方性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清理,维护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和卫生标准体系的合法性、统一性。

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3.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撤销或者纠正。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依法行政水平。

1.依法全面正确履职。要公布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依据、承办机构、公开形式、公开内容、风险级别;同时要公布责任清单,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未及时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行政审批制度体系,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移交行政审批标准、程序,并做好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重心下移的原则,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推进综合执法,健全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充实市县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和人员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严格实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设区的市可以开展卫生执法改革试点。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探索开展柔性执法,以教育指导为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升执法效果;深入开展执法稽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其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和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建立全国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健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事项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

制定完善卫生计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监督管理制度,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破除由于资源紧缺和垄断可能滋生的行业腐败。完善审计监督,对卫生计生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卫生计生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7.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推进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1.推动全系统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解决矛盾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卫生计生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委机关法治讲座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刻内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更加侧重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低于20%。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法律知识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中的占比不低于10%

2.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医疗纠纷依法化解机制,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五)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法治干部队伍至关重要。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一)健全领导机制。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尽快制定本单位落实任务的方案,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建立常态化的指导机制,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水平。

(三)强化考核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基层,切实解决法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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